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唐(周)代地方官制

唐代的地方行政系统,采用州、县二级制。

尽管到唐代中期在“州”上面增加了“道”,但是“道”在整个唐代,也不是法定的一级行政机构,也没有成为法定机构。

即使在藩镇割据时代,“道”也没有像现在的“省”一样成为一级地方行政机构,尽管其具备了部分职能!

因为节度使一般仍然是兼任某个大州的刺史!

一、州(府、都督府、都护府):

州的长官为刺史,刺史是长官,其下属僚佐主要有上佐、判司和录事参军。

上佐指别驾、长史、司马,上佐是通判官,其是法定的副职!别驾不常设;长史比司马高一阶!二职没有具体职事,只是辅佐刺史处理州事,所以往往成为安排闲冗官员的职位。

几位上佐要一起在州级所有文书上连署,称为通判官。

判司指司功、司仓、司户、司兵、司法、司士六参军,与朝廷尚书省六部相对应,具体分管州的官吏考课、礼仪、赋税、仓库、户口、驿传、刑狱和工程水利筹各个方面的事务。

因为实行两级管理,判司就相当于县令的级别。各判司当然就是判官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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